^ ]

葡文版本

第51/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信用機構的監察費

一、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全能業務銀行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監察費如下: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行的銀行以及總部設於外地的銀行分行,監察費統一為$134,000.00(澳門幣拾叁萬肆仟元整);

(二)上項所指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24,000.00(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整)。

二、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五條d項所指的不屬金融公司的非銀行信用機構,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監察費如下: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行的非銀行信用機構,監察費統一為$40,200.00(澳門幣肆萬零貳佰元整);

(二)上項所指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7,200.00(澳門幣柒仟貳佰元整)。

三、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融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監察費為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繳公司資本的百分之零點三,最高金額為$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整)。

第二條

金融中介業務公司的監察費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的規定,金融中介業務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監察費為其公司速動資金的百分之二。

第三條

兌換店的監察費

一、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8/97/M號法令第十四條的規定,兌換店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監察費為$16,0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元整)。

二、根據上款所指條文的規定,獲許可經營兌換櫃台的實體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監察費為$16,0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元整)。

第四條

現金速遞公司的監察費

根據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現金速遞公司於二零零七年度的監察費為$32,000.00(澳門幣叁萬貳仟元整)。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