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
| |||||||||||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40/2008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49/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提高保險費金額
按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9/2006號行政命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內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第二條
廢止性規定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