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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07號法律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律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第二款規定的限額應每年作出分析,且在考慮社會發展狀況及通貨膨脹率,以及聽取勞工事務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意見後,得以行政命令調整。”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