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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6/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終審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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