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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4/200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7/2007

刊登日期:

2007.11.19

版數:

1673

  • 許可“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澳門美高梅金殿”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八個兌換櫃檯。
相關法規 :
  • 第39/97/M號法令 - 訂定新匯兌制度之大綱——廢止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兌換店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澳門美高梅金殿”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八個兌換櫃檯。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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