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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