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六)項,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澳門監獄獄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獄警隊伍職程內警長職級的晉升開考甄選程序中評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C = AC x 20%十(PC+E)x 35%十P x 10%
C = 總分
AC = 履歷評估
PC = 知識測驗
P = 心理測驗
E = 專業面試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