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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8/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以及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及取代駕駛執照的式樣

核准駕駛執照新式樣,該式樣將取代載於第104/2005號行政命令附件的式樣,並作為該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現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性

現有的駕駛執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澳門駕駛執照

尺寸:86mm x 5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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