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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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以及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及取代駕駛執照的式樣
核准駕駛執照新式樣,該式樣將取代載於第104/2005號行政命令附件的式樣,並作為該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現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性
現有的駕駛執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澳門駕駛執照
尺寸:86mm x 54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