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200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9/2007

刊登日期:

2007.9.24

版數:

1541

  • 核准駕駛執照新式樣為取代載於第104/2005號行政命令附件的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104/2005號行政命令 - 核准駕駛執照新式樣。
  • 第3/2007號法律 - 道路交通法。
  • 第15/2007號行政法規 - 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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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駕駛准照及執照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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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以及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及取代駕駛執照的式樣

    核准駕駛執照新式樣,該式樣將取代載於第104/2005號行政命令附件的式樣,並作為該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現有駕駛執照的有效性

    現有的駕駛執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澳門駕駛執照

    尺寸:86mm x 5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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