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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1/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以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表一、表二和表三取代經第8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殘疾人士體育獎勵規章》附表一、二和三。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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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表(一):個人項目運動員

名次 殘疾人士奧林匹克運動會 殘奧系列世界錦標賽 遠東南太平洋傷殘人士運動會 非殘奧系列世界/亞洲錦標賽
第一名 $ 40,000.00 $ 20,000.00 $ 18,000.00 $ 12,000.00
第二名 $ 30,000.00 $ 15,000.00 $ 13,000.00 $ 7,000.00
第三名 $ 20,000.00 $ 10,000.00 $ 8,000.00 $ 5,000.00

表(二):團體項目運動員 (正選及後備)

名次 殘疾人士奧林匹克運動會 殘奧系列世界錦標賽 遠東南太平洋傷殘人士運動會 非殘奧系列世界/亞洲錦標賽
第一名 $ 25,000.00 $ 18,000.00 $ 15,000.00 $ 6,000.00
第二名 $ 20,000.00 $ 13,000.00 $ 10,000.00 $ 5,000.00
第三名 $ 15,000.00 $ 8,000.00 $ 6,000.00 $ 4,000.00

表(三):教練員或技術組(整體)

名次 殘疾人士奧林匹克運動會 殘奧系列世界錦標賽 遠東南太平洋傷殘人士運動會 非殘奧系列世界/亞洲錦標賽
第一名 $ 20,000.00 $ 12,000.00 $ 10,000.00 $ 5,000.00
第二名 $ 15,000.00 $ 8,000.00 $ 7,000.00 $ 4,000.00
第三名 $ 10,000.00 $ 5,000.00 $ 4,000.00 $ 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