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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7/2007號行政法規

修改《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對訂定《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範圍

一、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且在上條所指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註冊及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均為免費教育津貼的受益人。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在學校接受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各階段正規教育的學生方視為津貼受益人,且不影響第9/2006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六條

津貼金額

一、......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

(二)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

(三)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700,000.00(澳門幣柒拾萬元);

(四)學生人數少於(一)至(三)項分別規定的下限的班級,津貼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VS

x N

Z

其中VS為(一)至(三)項分別釐定的津貼金額;

N為學生的實際人數;

Z為(一)至(三)項分別規定的人數下限。

二、行政長官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調整上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第九條

學校的義務

學校有下列義務,尤其是:

(一)......

(二)(廢止)

(三)每班的學生人數不得超過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分別規定的上限;

(四)......

(五)......

(六)......

(七)(廢止)

(八)......

第十條

特別情況

一、在有合理解釋且獲教育暨青年局局長預先許可的特別情況下,每班學生人數可超過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分別規定的上限,但不影響該三項及上條(三)項規定的適用。

二、......

三、......

第十二條

過渡規定

一、......

二、......

(一)在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的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幼兒教育第一年的班級,可繼續以此人數的上下限運作,直至小學六年級完結為止;

(二)......

(三)......

(四)為適用上項的規定,對於學生人數少於三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須按第六條第一款(四)項所定的公式計算,其中Z為35;

(五)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年起,第六條第一款(二)及(三)項規定的每班學生人數上限在初中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強制適用,並逐年依次延伸至中學教育的其他學級;

(六)為適用上項的規定,中學教育的其他學級的每班學生人數超過第六條第一款(二)及(三)項規定的上限者,獲發放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須根據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規定及條件,按學生人數計算;

(七)行政長官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調整本行政法規附表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

三、......

四、......

五、......

第十四條

生效及實施

一、......

二、(廢止)

三、(廢止)

四、在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受惠於追溯發放幼兒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免費教育津貼的學校,必須向有關學生退還學費及金額為$460.00(澳門幣肆佰陸拾元)的補充服務費。

五、......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二)及(七)項、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附表一。

第三條

取代

本行政法規的附表取代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的附表二。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表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六)項所指者)

每班學生人數 初中三年級每名學生的
津貼金額
高中每名學生的
津貼金額
第四十六至第五十五人 $ 8,150.00 $ 9,330.00
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人 $ 6,020.00 $ 6,220.00
第六十六人或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