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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Venetian Macao Resort-Hotel-Casino”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六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11號行政命令、第51/2011號行政命令、第7/2012號行政命令、第74/2013號行政命令、第9/2016號行政命令、第24/2016號行政命令、第43/2017號行政命令、第89/2019號行政命令、第21/2020號行政命令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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