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6/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1/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優異表現證明書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而該證明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明書以附件一所指的顏色及特徵印製,並按附件二的指引填寫。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附件一

規格:210毫米 x 297毫米

A——熨金色
B——四色混合漸變
C——透底漸變色
D——深綠色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