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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3/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設立分行

許可住所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仙霞路18號(郵編:200336)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行,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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