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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仙霞路18號(郵編:200336)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行,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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