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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易名

透過二月二十一日第26/94/M號訓令設立的“塔石青年中心”易名為“青年試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