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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3/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馬來西亞馬六甲州馬六甲古城委員會在推廣澳門旅遊及文化方面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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