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

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1999號法律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運作

第一條

性質

審計署為一在職能、行政、財政及財產上均具自治權的機構。

第二條

運作原則

一、屬審計署職責範圍內的行為及工作,由審計長、助理審計長或為有關目的而獲授權的該署人員執行。

二、審計對象不得對審計署的審計報告及該署編製有關報告時所開展的工作提起訴願,但可就此向審計長聲明異議。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審計長

一、審計長作為審計署的領導機關,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訂定審計署的工作方針及內部運作規則;

(二)就第11/199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指的審計報告的編製事宜作出安排。

二、審計署由審計長領導,審計長可將其職權授予助理審計長、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顧問,但屬帳目核證及報告範疇的職責及權力則除外。

第四條

助理審計長

一、審計署可設助理審計長一名。

二、助理審計長由審計長提名,以輔助其工作;助理審計長的任免須報請行政長官批准。

三、助理審計長的任免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助理審計長的報酬相當於審計長報酬的百分之七十,並享有局長的其他權利及福利。

五、助理審計長就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其他公積金制度所作的扣除,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第二欄所載的局長薪俸點計算。

六、審計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助理審計長領導及協調審計署。

七、助理審計長對因據位或執行職務而知悉的事實,具有絕對的保密義務,但經審計長預先許可者除外。

八、助理審計長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公職或私人業務,無論有否報酬;亦不得在政治或工會性質的組職內擔任任何職務。

九、助理審計長如欲辭職,須最少提前六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審計長。

第五條

組織架構

審計署下設:

(一)審計長辦公室;

(二)審計局。

第六條

審計長辦公室

一、審計長辦公室為一在審計長執行職務時直接向審計長提供技術及後勤輔助的架構。

二、審計長辦公室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辦公室主任;

(二)顧問;

(三)秘書。

三、秘書人數不得超過兩名。

四、審計長辦公室的附屬單位包括綜合支援廳及行政財政處。

第七條

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審計署的人事及財政管理,協調審計長辦公室及有關附屬單位的管理,按審計長的指示向辦公室各人員分配工作並監管有關工作,以及執行審計長指派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顧問

顧問負責向審計署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援,並按審計長直接給予或經辦公室主任給予的指示執行特定的職務。

第九條

秘書

秘書按審計長直接給予或經辦公室主任給予的指令負責:

(一)處理辦公室文書及往來函件,並確保其歸檔及安全;

(二)就面見審計長的要求作出安排,並編排審計長的日誌;

(三)確保執行由審計長或辦公室主任指派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綜合支援廳

一、綜合支援廳的職權主要包括引入及應用資訊科技、開發及管理資訊系統、購置及保養資訊設備、舉辦職業培訓及專業經驗的交流活動、與傳播媒介聯繫、提供翻譯服務以及處理刊物的編輯、印刷及宣傳事宜。

二、綜合支援廳下設資訊處、培訓及傳播處。

第十一條

資訊處

資訊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構建及管理一合理的資訊網絡系統,建立能配合審計署履行職責並能滿足其需要的資訊處理系統,以及確保資訊的安全及系統的良好運作;

(二)統籌資訊設備的購置及安裝工作,並確保其有效運作;

(三)研究及引進合適的資訊技術,以確保能完整及保密地保存資訊化資料;

(四)研究及建立檔案庫,系統地保存所有已歸檔的文件,並使之資訊化,以及依法銷毀所保存的文件;

(五)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機構及部門的資訊單位合作,尤其是促進所使用的資訊處理方法的相容性;

(六)檢討及優化運作程序,以便提升組織的效益,並提交有關的改善建議。

第十二條

培訓及傳播處

培訓及傳播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按審計長的命令,為審計署人員開辦職業培訓課程,並推動參加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與審計署屬同類的部門或實體舉辦的課程;

(二)確保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與審計署屬同類的部門或實體的聯繫,並促進彼此在科學及技術方面的資訊交流;

(三)建立及組織文獻資料庫,對有助審計署履行職責的刊物及資料進行收集、分析及分類,並保存於各種載體中,以及管理圖書文獻中心;

(四)確保與傳播媒介的聯繫,跟進擬公佈的資料的製作及推廣事宜;

(五)確保審計署各種對內、對外報告的編輯、翻譯、印刷及發佈工作;

(六)提供履行審計署職責所需的翻譯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財政處

行政財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確保有關人員聘任、甄選及管理的行政程序的執行,並持續更新有關的個人檔案;

(二)確保一般的文書處理工作,組織及持續更新總檔案庫及有關紀錄;

(三)管理財產,確保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存、保安及保養工作;

(四)編製年度預算並確保按照公共會計的規定執行有關預算;

(五)按現行法律規定組織及操作會計系統,並編製所需的報告及帳目;

(六)確保物資的供應及管理,就審計署運作所需的財貨及勞務的取得事宜組織和開展有關的招標及諮詢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局

一、審計局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藉依法申報的帳目及其他依法獲得的資料,對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查核有關付款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對財政局提交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及年度資產負債表進行審計;

(三)以專項審計的方式,就預算管理及財務運作效益方面對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審計對象進行查核及審計;

(四)以“衡工量值式審計”的方式,就執行職務所達至經濟效率及效益的合理性方面對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審計對象進行查核及審計;

(五)研究、分析及推行用於改善審計工作的理論、技術及方法;

(六)協助研究及訂定年度活動計劃,尤其是提交各類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二、審計局的附屬單位包括審計一廳、審計二廳、審計三廳以及研究及方法處。

三、審計局及其附屬單位由一名局長領導及協調,局長由一名副局長輔助。

四、局長及副局長收取相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第二欄所載的薪俸點的薪俸。

第十五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領導及協調審計局的整體工作;

(二)行使審計長授予的職權。

第十六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在局長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第十七條

各審計廳的職權

一、根據財政局提交的年度資產負債表或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其他審計對象所提交的財務報告,各審計廳具職權:

(一)要求審計對象的領導或其他人員作出解釋及提供適當的資料;

(二)要求審計對象提交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申報書、決算、財務報告、審計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公共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三)翻查審計對象的所有簿冊、文件或紀錄,並可將之摘錄,且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四)獲取審計對象的人員所管有的所有紀錄、簿冊、憑單及文件,以及關於現金、收據、印花、證券、物料或政府任何其他財產的所有資料,但僅可保留至完成有關分析為止。

二、各審計廳尚具有下列職權:

(一)經分析財務審計的結果後,向審計長提出有依據的建議,以獲批准對有關審計對象進行預算管理及財務運作效益方面的專項審計;

(二)以審計項目的結果為基礎,並從節約、效率及效益的層面,向審計長提出建議,以獲批准對審計對象進行有關適時程度、公共資源的投入與工作成果之間的關係方面的“衡工量值式審計”。

三、為進行上款所指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各審計廳須:

(一)查核審計對象有否採取合適的措施為政策的施行尋求若干方案,並從中進行鑑別、遴選及調查;

(二)查核審計對象有否就既定政策釐定目標;為施行政策而作的決定是否符合既定的目標,以及是否由具適當能力的人員執行;給予人員的指示是否與目標及決定相配合,以及有關人員是否明瞭該等指引;

(三)查核審計對象的各政策目標與施行政策所採取的措施之間是否存在衝突或潛在衝突;

(四)查核審計對象將政策目標付諸實行的效益及程度,以及有否審慎評估各方案的成本效益及其他重要因素,尤其在成本變動時有否再次評估該等方案。

四、各審計廳尚須負責:

(一)協助研究及訂定年度活動計劃,尤其是在“衡工量值式審計”計劃的訂定及檢討方面;

(二)提交各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三)按上級命令,對被特許人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一廳

審計一廳負責對為確保運用必要的財務資源以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而依法設立的公共機構及部門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審計二廳

審計二廳負責對旨在滿足市民需要,尤其在社會保障、社會工作、教育、醫療、居住及生活環境素質,以及市民參與文化、體育、康樂及公民活動等方面的需要的公共機構及部門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審計三廳

一、審計三廳負責對參與訂定及監督澳門特別行政區政策的公共機構及部門,以及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安全的公共機構及部門進行審計。

二、因本身性質而非由審計一廳或審計二廳審計的審計對象,均由審計三廳負責審計。

第二十一條

研究及方法處

研究及方法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參與訂定配合年度財務帳目審計工作的審計方法;

(二)研究、分析及引進配合審計工作的理論、技術及方法,並訂定有關的審計標準及程序;

(三)研究及建立審計檔案資料庫,系統地收集、分析、分類及保存審計對象的所有資料;

(四)輔助審計局各廳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審計局的專職人員

一、為行使第十七條所定的職權,並為協助局長的工作,審計局設有高級審計師及審計師的官職。

二、高級審計師的職權包括:

(一)領導及協調轄下的審計廳;

(二)行使局長所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並依據年度活動計劃所定的審計項目成立審計小組;

(三)指導審計小組成員的工作,並給予必要的指示;

(四)撰寫審計報告;

(五)提交中、短期審計工作計劃的建議;

(六)參與開展審計署的內部培訓活動。

三、審計師的職權包括:

(一)根據局長的指引並在高級審計師授權或轉授權的情況下,行使上款(二)至(四)項及(六)項所指的職權;

(二)輔助高級審計師開展審計小組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特別項目

一、為開展短期性的特別項目,可設立項目組。

二、項目組主管負責指引及協調項目組開展工作。

三、項目的範圍、目的、執行期間、預算備付及項目組主管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聽取審計長建議後予以訂定。

第三章

財政及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制度

審計署在不抵觸本身性質的情況下,遵行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制度,且具本身的預算。

第二十五條

收入

一、審計署的收入來自: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所登錄的撥款;

(二)歷年的管理結餘;

(三)本身可動用資金的利息;

(四)轉讓本身資產的所得;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審計署須經行政長官許可,方可將可動用款項轉作本金。

第二十六條

開支

一、審計署的開支包括:

(一)運作所需的負擔,尤其是在人員、取得財貨及勞務、轉移、其他經常開支及資本開支等方面;

(二)屬公共行政當局的負擔而須轉至退休基金會、社會保障基金或其他福利機構的退休金、撫卹金及公積金的每月供款。

二、審計長具職權許可的開支限額,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二十七條

財產制度

審計署的財產由其履行職責或為履行職責而取得的資產及權利所組成。

第四章

人員

第二十八條

編制

審計署的人員編制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十九條

制度

審計署人員適用本行政法規所定的制度,並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法律制度。

第三十條

等同廳長及處長

一、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高級審計師等同於廳長,審計師則等同於處長。

二、上款所指的官職應從具適當專業資歷及經驗者中選任。

三、高級審計師及審計師均以定期委任制度委任。

第三十一條

通則

一、審計長辦公室人員適用本行政法規所定的制度,並補充適用《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通則》,但審計長辦公室的附屬單位人員除外。

二、審計署人員可額外收取由審計長以批示訂定的最高相當於其基礎薪俸百分之三十的酬勞,且該項酬勞不得與任何超時工作的補償同時兼收,但領導、主管及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屬臨時安排制度的人員除外。

三、審計署人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私人業務,不論有否報酬;但屬教學、科學研究或與公職有關的職業培訓上的職務,只要時間上能配合並獲審計長事先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執行職務的制度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得以定期委任、派駐或徵用制度在審計署執行職務。

二、屬以派駐或徵用制度在審計署工作的人員,分別不受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定的期限約束。

第三十三條

聘請人員

一、審計署得以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制度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技術顧問或才能獲公認的專家的服務,以執行專業性質的工作。

二、在特殊情況下,審計署可與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合同,以開展臨時性的技術研究及工作。

三、受聘在審計署執行職務的退休人員,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報酬制度約束以及本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規定規範。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人員的轉入

一、審計署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組織架構的相應職位。

二、審計署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根據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規定轉入新組織架構的相應官職,且有關的定期委任維持至委任期屆滿為止。

三、屬以編制外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為產生一切法律效果,按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位、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五、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設的開考繼續有效。

第三十五條

標誌

審計署的標誌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第三十六條

特別身份證

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特別身份證的名稱及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四。

第三十七條

預算的執行

審計署在執行預算方面的職權,由審計長行使。

第三十八條

負擔

在審計署預算生效前因執行本行政法規而引致的負擔,由財政局從各項撥款中調撥款項予以支付。

第三十九條

廢止

廢止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17/2000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審計署人員編制*

(第二十八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1
高級審計師 3
處長 4
審計師 8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44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
技術員 4 技術員 3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1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a)
總數 80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10號行政命令第46/2023號行政命令

附件二

審計署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現時官職 轉入的官職
綜合事務局局長 本行政法規生效後予以消滅
綜合支援廳廳長 綜合支援廳廳長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行政財政處處長
研究處處長 研究及方法處處長
技術支援處處長 資訊處處長
第一審計局首席審計師 本行政法規生效後予以消滅
第二審計局首席審計師 審計局局長
高級審計師 高級審計師
審計師 審計師

附件三

審計署標誌

(第三十五條所指者)

顏色:

(A)——彩通專色2603
(B)——彩通專色144

附件四

特別身份證的名稱及式樣

(第三十六條所指者)

一、特別身份證的名稱為“審計證”。

二、式樣一屬審計長及助理審計長專用,式樣二屬審計署其他人員使用。

三、證件以中文及葡文印製,其上應填寫持證人的姓名並以中、葡文註明其所擔任的職務。

四、證件為白色,大小為B8的規格(88毫米 x 62毫米)。

五、式樣一證件的有效要件是須由行政長官簽名及在相片左下角蓋上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鋼印。

六、式樣二證件的有效要件是須由審計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名及在相片左下角蓋上審計署的鋼印。

七、證件在持證人擔任職務期間有效。

八、所有發出的證件應在獨立的登記冊作記錄。而登記冊上須特別載明登記編號、證件式樣、持證人姓名、有關官職或職級及發出日期。

九、證件所載資料如有任何修改,應予以更換;持證人確定終止或暫時中止擔任職務時,均須將證件交還有關部門。

十、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破損,應予以補發並續用原證件的編號;但須在登記簿冊中作明確記錄。

式樣一

正面 背面

式樣二

正面 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