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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修改「澳門地區電力之生產、進出口、輸送、分配及出售之專營特許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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