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互動教育科技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四、課程的正常期限為兩年。
五、課程以英語授課。
六、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本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學分 |
高階傳播工作室 | 必修 | 42 | 3 |
互動多媒體程序設計、結構與科技 | " | 42 | 3 |
人機互動與介面設計:原理與研究 | " | 42 | 3 |
項目管理 | " | 42 | 3 |
兒童發展、多感官刺激與學習 | " | 42 | 3 |
網上學習環境的需求分析、課程和評核設計 | " | 42 | 3 |
網上教與學之經濟學和管理會計 | " | 42 | 3 |
網上學習系統工作室 | " | 42 | 3 |
互動媒體研究方法 | " | — | 3 |
論文 | " | — | 9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虛擬環境設計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四、課程的正常期限為兩年。
五、課程以英語授課。
六、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本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學分 |
高階傳播工作室 | 必修 | 42 | 3 |
互動多媒體程序設計、結構與科技 | " | 42 | 3 |
人機互動與介面設計:原理與研究 | " | 42 | 3 |
項目管理 | " | 42 | 3 |
建立虛擬環境的方法 | " | 42 | 3 |
互動媒體的概念、策劃、腳本與故事板發展 | " | 42 | 3 |
建立與保護知識財產 | " | 42 | 3 |
虛擬環境工作室 | " | 42 | 3 |
互動媒體研究方法 | " | - | 3 |
論文 | " | - | 9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交易互動多媒體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本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按照四月十四日第13/97/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本課程還包括就專業題目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四、課程的正常期限為兩年。
五、課程以英語授課。
六、學生如在該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學位後文憑。
七、本課程頒授碩士學位,並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種類 | 課時 | 學分 |
高階傳播工作室 | 必修 | 42 | 3 |
互動多媒體程序設計、結構與科技 | " | 42 | 3 |
人機互動與介面設計:原理與研究 | " | 42 | 3 |
項目管理 | " | 42 | 3 |
商業及政府運作 | " | 42 | 3 |
交易系統策略與設計 | " | 42 | 3 |
交易互動多媒體系統之經濟學和會計 | " | 42 | 3 |
網上互動多媒體系統工作室 | " | 42 | 3 |
互動媒體研究方法 | " | - | 3 |
論文 | " | - | 9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6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