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


條文目錄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節 ── 標的及定義
第一條 ── 標的
第二條 ── 與道路有關的定義
第三條 ── 車輛的定義
第四條 ── 適用範圍
第五條 ── 職權
第二節 ── 一般原則
第六條 ── 通行自由
第七條 ── 當局人員的命令
第八條 ── 交通信號
第九條 ── 交通規則、交通信號及命令的等級
第二章 ── 通行限制
第十條 ── 中止或限制交通
第十一條 ── 特別許可
第十二條 ── 禁止特定車輛通行
第十三條 ── 公共道路的特別使用
第十四條 ── 動物及由動物牽引的車輛
第三章 ── 通行規則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 駕駛員
第十六條 ── 禁止使用流動電話
第十七條 ── 開始行車
第十八條 ── 道路上應占的位置
第十九條 ── 安全島、避車處、隔離區及類似裝置
第二十條 ── 路緣及行人道
第二十一條 ── 車輛間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二條 ── 能見度不足
第二節 ── 駕駛員發出的信號
第二十三條 ── 操作信號
第二十四條 ── 聲響信號
第二十五條 ── 燈光信號
第三節 ── 照明
第二十六條 ── 裝置
第二十七條 ── 使用示寬燈
第二十八條 ── 使用近光燈
第二十九條 ── 使用遠光燈
第四節 ── 車速
第三十條 ── 一般原則
第三十一條 ── 一般車速限制
第三十二條 ── 減速
第三十三條 ── 慢駛
第五節 ── 讓先
第三十四條 ── 一般原則
第三十五條 ── 規則
第三十六條 ── 會車
第三十七條 ── 駕駛員遇行人時的處理方法
第六節 ── 超車
第三十八條 ──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 例外
第四十條 ── 超車操作
第四十一條 ── 方便他人超車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 禁止超車
第七節 ── 轉向、掉頭及倒車
第四十三條 ── 轉向
第四十四條 ── 掉頭
第四十五條 ── 倒車
第八節 ── 停車及泊車
第四十六條 ──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七條 ── 禁止停車
第四十八條 ── 禁止泊車
第九節 ── 載客及載貨
第四十九條 ── 一般規定
第五十條 ── 載客
第五十一條 ── 安全帶
第五十二條 ── 裝卸貨物
第五十三條 ── 運載危險物品
第五十四條 ── 運載特別物品
第十節 ── 緊急任務及集體客運服務
第五十五條 ── 優先通行車輛
第五十六條 ── 遇優先通行車輛時的處理方法
第五十七條 ── 濫用緊急行車信號
第五十八條 ── 集體客運
第十一節 ── 遇車輛故障及事故時的處理方法
第五十九條 ── 無法開動
第六十條 ── 壞燈
第十二節 ── 特定道路或路段上的交通
第六十一條 ── 十字形交叉路口及T字形交叉路口
第六十二條 ── 留用道路及專用車道
第六十三條 ── 特別路徑
第十三節 ── 對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 ── 駕駛規則
第六十五條 ── 使用頭盔
第六十六條 ── 載客
第六十七條 ── 載貨
第十四節 ── 行人通行
第六十八條 ── 一般規定
第六十九條 ── 道路上應占的位置
第七十條 ── 橫過車行道
第七十一條 ── 等同
第十五節 ── 環保
第七十二條 ── 土地及空氣污染
第七十三條 ── 噪音污染
第四章 ── 車輛
第一節 ── 規格及檢驗
第七十四條 ── 車輛規格
第七十五條 ── 檢驗
第二節 ── 註冊
第七十六條 ── 強制註冊
第七十七條 ── 車輛的識別
第七十八條 ── 取消註冊
第五章 ── 駕駛資格
第七十九條 ── 駕駛執照
第八十條 ── 證明駕駛資格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一條 ── 獲取駕駛執照的要件
第八十二條 ── 出示文件
第六章 ── 責任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八十三條 ── 適用的制度
第八十四條 ── 違法行為的競合
第八十五條 ── 違法責任
第二節 ── 承擔民事責任的保證
第八十六條 ── 投保義務
第八十七條 ── 體育比賽的保險
第三節 ── 各種犯罪
第八十八條 ── 遺棄受害人
第八十九條 ── 逃避責任
第九十條 ── 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
第九十一條 ── 舉辦或參加未經許可的車輛體育比賽
第九十二條 ── 在禁止駕駛期間駕駛
第九十三條 ── 過失犯罪的處罰
第九十四條 ── 因犯罪而被禁止駕駛
第四節 ── 各種輕微違反
第九十五條 ── 無牌駕駛
第九十六條 ── 受酒精影響下駕駛
第九十七條 ── 舉辦未經許可的活動
第九十八條 ── 超速
第九十九條 ── 不遵守停車義務
第一百條 ── 逆駛
第一百零一條 ── 掉頭或倒車
第一百零二條 ── 不讓特定車輛先行
第一百零三條 ── 不讓行人先行
第一百零四條 ── 在人行橫道超車
第一百零五條 ── 累犯
第一百零六條 ── 易科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 ── 重考
第一百零八條 ── 吊銷駕駛執照
第一百零九條 ── 暫緩執行處罰
第五節 ── 行政違法行為
第一百一十條 ── 定性
第一百一十一條 ── 處罰
第七章 ── 程序規定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 適用的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 通知
第二節 ── 監察
第一百一十四條 ── 監察儀器
第一百一十五條 ── 酒精測試
第一百一十六條 ── 限制駕駛
第一百一十七條 ── 反證
第一百一十八條 ── 關於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的監察
第一百一十九條 ── 關於監察的其他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 交通事故筆錄
第三節 ── 扣押
第一百二十一條 ── 扣押駕駛執照
第一百二十二條 ── 扣押車輛識別文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扣押車輛
第四節 ── 鎖車、移走車輛及棄置車輛
第一百二十四條 ── 超時泊車
第一百二十五條 ── 鎖車及移走車輛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棄置
第一百二十七條 ── 認領車輛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抵押
第一百二十九條 ── 查封
第五節 ── 輕微違反的特別程序
第一百三十條 ── 通知違法者
第一百三十一條 ── 自願繳付
第一百三十二條 ── 識別輕微違反的行為人
第一百三十三條 ── 移交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條 ── 罰金歸屬
第六節 ── 行政違法行為的特別程序
第一百三十五條 ── 提起程序及控訴
第一百三十六條 ── 識別違法者
第一百三十七條 ── 自願繳付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 處罰決定作出後繳付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 ── 不繳付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 處罰職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 ── 罰款歸屬
第七節 ── 其他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 執行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 違法行為的記錄
第八章 ──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 輕微違反轉換成行政違法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 ── 修改第7/2002號法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 補充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條 ── 待決案件
第一百四十九條 ── 補充法規
第一百五十條 ── 主管實體的繼受
第一百五十一條 ── 對《道路法典》的準用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廢止
第一百五十三條 ──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