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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7/2007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4/2007

刊登日期:

2007.4.3

版數:

842

  • 訂定中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四)項及第三條的效力。
相關法規 :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
  •  
    相關類別 :
  • 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的居留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07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規範的中止生效

    中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四)項及第三條的效力。

    第二條

    過渡規定

    一、上條規定的中止不適用於:

    (一)居留許可的續期;

    (二)已獲給予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請求將居留許可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

    (三)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出的申請。

    二、為適用上款(三)項的規定,尚未正式被接納,但已安排在輪候提交申請的名單內,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已就此作出登記的申請,亦視為已提出的申請。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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