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5/2005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最後部分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有公共行政部門或實體,包括法人機關或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務法人和公法人,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開設電子郵箱收發電子公函;
(二)指定專責人員收發以電子公函所作的公務通訊;
(三)制訂收發電子公函的內部規章。
二、各領導人員必須配有有效的合格證書。
三、行政暨公職局制訂電子文件的收發指引以及用於制訂第一點所述的內部規章的參考文件,並負責向各公共行政部門和實體通報。
四、上述部門和實體須採取必要措施,執行行政暨公職局所制訂的指引。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