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007號行政法規

註: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在法律、規章、合同的條文以及在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及港務局福利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海事及水務局、政府船塢及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提述)

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性質及制度

一、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以下簡稱“漁業基金”)為一在海事及水務局*內運作,並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和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

二、“漁業基金”受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條*

監督實體

一、“漁業基金”受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運輸工務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核准“漁業基金”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二)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三)核准財務管理的計劃及方針;

(四)制定指引和發出指示,以貫徹“漁業基金”的目標;

(五)在獲授權的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許可的開支及資助;

(六)核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的協議及議定書,以及其他須經核准的行為;

(七)許可購置和轉讓不動產,並對之設定負擔;

(八)就“漁業基金”援助某一項目或活動的職權所出現的疑問,作出審議及決定;

(九)在職權範圍內核准資助規章及資助計劃;

(十)批准開展特別資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23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職責

一、“漁業基金”的宗旨為對有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漁業發展的項目及活動給予援助。

二、上款所指的項目及活動主要為:

(一)有助提高漁業生產力的項目及活動;

(二)改善漁業的經營條件的項目及活動;

(三)有助漁業發展的研究和培訓項目及活動;

(四)屬其職責範圍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支援

海事及水務局*負責向“漁業基金”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組成

一、“漁業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三名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擔任主席的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及該局一名至三名工作人員,以及一名財政局代表。*

三、除主席外,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任期,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和訂定。*

四、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五、委任第三款所指成員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亦可同時委任有關代任人。*

六、主席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秘書及其代任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23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徵收“漁業基金”的收入;

(二)許可依法構成“漁業基金”負擔的開支;

(三)編製“漁業基金”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四)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五)就一切有利於“漁業基金”行政管理且未被法律排除在其職權範圍外的事宜,作出決議;

(六)就不屬其本身職權範圍但有利於“漁業基金”妥善管理財務的措施,向監督實體提出建議;

(七)購置對開展其職責範圍內的活動屬必需的不動產及設備;

(八)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九)編製資助規章及資助計劃,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十)向監督實體建議開展特別資助。*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授權主席,以便許可金額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的開支,但行使此授權而作出的行為,須在隨後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中追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23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主席具有下列職權:

(一)將一切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的事宜送交該機關審議,並建議採取其認為對“漁業基金”良好運作屬必要的措施;

(二)在法庭上,以及在“漁業基金”必須參與的任何行為或合同上,代表“漁業基金”;

(三)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四)行使行政管理委員會所授予的職權。

第八條

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兩次平常會議,主席亦可主動提出或應任一成員的建議,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僅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方可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出席成員不得放棄投票。

四、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五、主席可視乎商議事宜的性質的需要,主動或應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要求,邀請有助所商議事宜的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第九條

報酬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50%的報酬。

二、如屬代任,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正選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條

收入

一、“漁業基金”的收入包括:

(一)從海事及水務局*按適用法例徵收的港務手續費中,根據行政長官每年訂定的百分率抽取的金額;

(二)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預算轉移;

(三)任何公法或私法實體給予的共同分享收入及津貼;

(四)從依法運用本身可動用資金和運用屬其本身所有或其可享有收益的任何財產所得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五)在其職責範圍內所批援助的還款;

(六)將屬其財產的資產或權利轉讓及讓與的所得;

(七)根據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義取得的任何收入。

二、“漁業基金”的收入須存放於庫房的代理銀行的專用帳戶內,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支配。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帳目往來

“漁業基金”的款項往來以支票或付款委託書為之;有關支票或付款委託書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兩名成員簽署,且其中一人須為主席或其代任人。

第十二條*

財政制度

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制度適用於“漁業基金”的財務管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

資助規章及資助計劃

“漁業基金”的資助規章及資助計劃,以公佈於《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A條*

評審委員會

一、“漁業基金”的資助申請由評審委員會進行分析,就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提出建議,並對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二、評審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組成。

三、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任期,以公佈於《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及訂定。

四、委任上款所指成員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亦可同時委任有關代任人。

五、評審委員會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方可作出決議。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七、如屬代任,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且該份額在被代任人的報酬中扣除。

* 附加 - 請查閱:第6/2023號行政法規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四條

過渡規定

本財政年度的預算須自本行政法規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呈交行政長官審核。

第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