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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法律改革辦公室進行,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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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7,700.00(澳門幣柒仟柒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