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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法律改革辦公室進行,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法律改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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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7,700.00(澳門幣柒仟柒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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