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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07號行政法規

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臨時豁免手續費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豁免支付《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續期手續費:

(一)屬漁船;

(二)有關准照的有效期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屆滿。

二、屬下列情況的漁船亦獲豁免上款所指准照的發出手續費:

(一)首次在海事登記內登錄;且

(二)上述之登錄在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作出。

第二條

將來的豁免

就第一條所指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每年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豁免《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手續費。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