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7

刊登日期:

2007.2.5

版數:

663-666

  • 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基礎職程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晉升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
被廢止 :
  • 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訂定治安警察局本身編制及消防局本身編制人員,以及海關關員編制內人員的晉升課程錄取開考體能測試的項目、有關的詳細說明及合格標準。
  •  
    相關法規 :
  • 第1/2004號行政法規 - 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保安部隊職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二)項,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海關關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海關關員職程內基礎職程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晉升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有關大綱及條件分別載於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附件一

    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晉升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

    一、體能考試大綱:

    (一)體能考試包括︰

    (1)80米跑;

    (2)仰臥起坐;

    (3)跳高;

    (4)“庫伯氏”測試;

    (5)俯臥撐。

    (二)每項體能測試的詳細說明,載於本批示附件二內。

    (三)各項體能測試採用的評核制度為“合格”或“不合格”;投考人在各項體能測試中有任一項未達至附件二內所指的合格標準,則投考人在體能考試中被評為“不合格”。

    (四)因工作時發生意外或因工作而引致之意外而暫時喪失能力參加體能考試的投考人,可獲有條件錄取修讀晉升培訓課程,但其要在最後排名中依次獲錄取修讀有關的晉升培訓課程。

    (五)上項所指的培訓課程是否合格尚取決於體能考試的結果,該考試應在課程結束前進行。

    二、知識考試大綱:

    (一)知識考試包括:

    (1)語言測試;

    (2)通識測試。

    (二)在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的晉升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知識考試中,除上款所指的方法外,尚須增加專業技能理論及實踐測試。

    (三)測試係以投考人選擇的官方語言作答,但語言測試除外。

    (四)試題由海關制定,並可要求教育暨青年局或合適的實體協助訂定應採用的標準、制定試題、主考及批改試卷。

    (五)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各項測試採用評核制度為0至100分制評分,總分為各項測試完成後所得分的平均分,精確至小數點後一個位;在知識考試中,總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附件二

    體能考試中各項測試的詳細說明

    項目 準則 合格標準
    39歲以下男性 39歲及以上男性 39歲以下女性 39歲及以上女性
    80米跑 以任何方式起跑,個人或分組進行。可重做一次。 12.5秒內完成 14秒內完成 15秒內完成 16秒內完成
    仰臥起坐 仰臥地上,下肢彎曲成九十度,雙腳由橫桿或由一名輔助人員固定,手放在頸背。不可重做。 2分鐘內最少45次 2分鐘內最少35次 2分鐘內最少30次 2分鐘內最少25次
    跳高 助跑跳越離地的橫槓。可使用任何跳高方式。可重做一次。 跳越1米高的橫槓 跳越0.9米高的橫槓
    “庫伯氏”測試 於12分鐘內完成合格標準。不可重做。 2300米 2100米 1800米 1600米
    俯臥撐 在地上掌上壓,採用俯伏姿勢,手指合攏,指尖向前,雙手間距離與兩肩寬相等。雙臂完全伸展,保持身體平直。屈曲時以胸部觸及監察員手部,並隨即再次完全伸展雙臂,重覆上述動作至完成。不可重做。 25次 20次 10次 8次

    附件三

    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級晉升開考的培訓課程錄取開考的體格檢查規定

    一、投考人應具備經指定典試委員會證明可履行副關務督察或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職務的強健體格。

    二、典試委員會應根據載於本批示附件四內的說明準則,對投考人的體格條件進行檢查,並須為此提交相關的檢驗分析報告。

    三、體格檢查可按需要分階段進行。

    四、投考人體格條件的檢查得由衛生局指派的醫生參與進行,並可設立體檢委員會作專責檢查。

    五、體格檢查採用的評核制度為“合格 ”或“不合格”;投考人如在體格檢查中未能符合載於附件四所須的條件,則其體格檢查被評為“不合格”。

    附件四

    體格檢查所需的條件及準則

    一、不得有下列其中一種的病況:

    (一)精神病;

    (二)人格或行為失常達反覆表現程度;

    (三)吸食毒品、藥物成癮、依賴或慢性酒精中毒;

    (四)意識障礙;

    (五)腦血管病變;

    (六)重症肌無力;

    (七)四肢任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八)惡性腫瘤;

    (九)糖尿病及所引致的併發病症;

    (十)腎衰竭或腎功能異常;

    (十一)結核病;

    (十二)肝硬化或肝功能異常;

    (十三)心肺功能異常;

    (十四)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愛滋病);

    (十五)紅斑性狼瘡及所引致其他器官的功能的改變;

    (十六)其他免疫系統疾病及所引致的併發症;

    (十七)視力功能嚴重受損,尤其視網膜脫落、黃斑症;

    (十八)長期病患狀況。

    二、為著上款第(十八)項之效力,長期病患狀況係指,在公佈開考日起:

    1)十二個月內,因病缺勤超過120日或間斷超過180日;

    2)二十四個月內,因病缺勤超過240日或間斷超過360日。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