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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保險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藉發行十萬股每股面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20,000,000.00(澳門幣貳仟萬元整)增至$120,000,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萬元整);自此,該公司資本由十二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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