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第25/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所指有關《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的應用指南,該等指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