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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6/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修改之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項配合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訂定被取錄獄警投考人放棄或離職時之賠償計算公式:

C= V×n×50% +(U+M+F)×50%
    30

C=總賠償額

V=月薪俸

n=實際修讀/服務日數

U=制服費用

M=至放棄日的膳食費用

F=培訓課程費用

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