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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6/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6

刊登日期:

2006.12.18

版數:

1417-1418

  • 訂定被取錄獄警投考人放棄或離職時之賠償計算公式。
相關法規 :
  • 第13/2006號行政法規 - 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保安部隊職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6/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修改之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項配合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訂定被取錄獄警投考人放棄或離職時之賠償計算公式:

    C= V×n×50% +(U+M+F)×50%
        30

    C=總賠償額

    V=月薪俸

    n=實際修讀/服務日數

    U=制服費用

    M=至放棄日的膳食費用

    F=培訓課程費用

    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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