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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修改之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項配合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訂定被取錄獄警投考人放棄或離職時之賠償計算公式:
C= | V×n×50% +(U+M+F)×50% |
30 |
C=總賠償額
V=月薪俸
n=實際修讀/服務日數
U=制服費用
M=至放棄日的膳食費用
F=培訓課程費用
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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