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1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 “教育電視”計劃。此計劃旨在透過視聽技術和媒介,向公眾推廣有關教育的訊息及加強他們在歷史、語言、社會及文化等方面的知識。

二、“教育電視”計劃由教育暨青年局規劃及執行。

三、在執行“教育電視”計劃時,教育暨青年局得與其他實體,尤其是澳門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合作及簽署協議書。

四、實施“教育電視”計劃所需的開支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五、廢止關於在澳門理工學院設立“澳門教育電視”特殊計劃的一月十一日第2/GM/95號批示

六、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11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經體育發展局建議並聽取體育委員會意見後;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 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一內,並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體育獎狀頒發規章》。

二、 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二和附件三內,並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體育獎狀式樣。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一

《體育獎狀頒發規章》

第一條

目的

本規章訂定頒發體育獎狀的制度。

第二條

範疇

體育獎狀的頒發對象是:

(一)凡參加國際聯會及亞洲聯會認可或主辦的賽事,或參加國際聯會及亞洲聯會認可或主辦的各類青少年分齡賽,並按該等賽事的比賽規章獲獎的本地運動員或運動員隊伍;

(二)教練員或技術組,倘其運動員獲得上項所述的獎項時,也獲頒發體育獎狀。

(三)獲獎運動員的前任教練員或技術組,但需先得有關體育總會認同其貢獻與獲獎成績有直接關係。

第三條

建議

由有關體育總會提出頒發體育獎狀建議,並交體育發展局核准。

第四條

要件

上條所指的建議必須提及下列內容,但不影響提及其他事項:

(一)運動員、現任教練員或技術組人員的姓名;

(二)提出建議的體育總會認為其工作對所獲得的成績有決定性關係的教練員或技術組人員的姓名;

(三)在有關賽事內所獲得的名次。

第五條

頒發方式

體育獎狀經體育發展局局長簽署後,由體育發展局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