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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3/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通訊博物館的標誌,其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按上述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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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若為負像,所有顏色均呈白色)

色彩說明

A. 紅色(彩通專色485)(印刷四色100M+100Y)
B. 藍色(彩通專色287)(印刷四色100C+75M)
C. 藍色(彩通專色287-30%)(印刷四色20C+15M)
D. 黑色(彩通專色Black)(印刷四色100K)
E. 灰色(彩通專色Black-30%)(印刷四色30K)

字樣的詳細說明

中文: “通訊博物館”採用“DF Hei Medium”字體。
“澳門郵政”採用“DF Yan Bold-B5”字體。
葡文: “Museu das Comunicações”採用“Granite Sans”字體。
“Correios de Macau”採用“65 Helvetica Medium”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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