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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第五十條第十一款以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按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表的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三月二十九日第94/99/M號訓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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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新訂限額(澳門幣)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  
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 23,600.00
第四十一條第五款b項 71,000.00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262,500.00
875,000.00
第五十條第四款* 最低限額
最高限額
210,000.00
700,000.00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最低限額 3,600.00
最高限額 14,00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07號行政命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2015號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