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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之旅遊企業管理、酒店管理、文化遺產管理和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的高等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的文憑式樣。該式樣附於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組成部份。文憑為C3格式,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文憑底色為白色,文字為黑色,印有兩條分別為黃色及銀色之框帶及旅遊學院、理工學院和世界旅遊組織旅遊教育質素認證之標誌,四周白邊寬度為三十五毫米。

三、文憑由旅遊學院院長和澳門理工學院院長簽署,並蓋有兩高等教育學院的印章加以確認。

四、廢止第69/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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