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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441,000.00(澳門幣肆拾肆萬壹仟元整),作為二零零六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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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岐江(澳門)發展有限公司」租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十四樓A14至R14共十八(18)個獨立單位及M層296、297、298、299、300和一樓385、386及387號的八(8)個車位予廉政公署,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廉政公署與「岐江(澳門)發展有限公司」訂立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十四樓A14至R14共十八(18)個獨立單位及M層296、297、298、299、300和一樓385、386及387號的八(8)個車位的租賃合同,總金額為$8,390,476.80(澳門幣捌佰叁拾玖萬零肆佰柒拾陸圓捌角),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687,744.00 |
2007年 | $ 2,750,976.00 |
2008年 | $ 2,785,363.20 |
2009年 | $ 2,166,393.60 |
二、二零零六年度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之廉政公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4-00資產租賃」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至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的廉政公署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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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572(2004)號決議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643(2005)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該兩項決議均與科特迪瓦的局勢相關;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9/2005號及第18/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第1643(2005)號決議決定將第1572(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鑒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第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執行上述第1572(2004)號決議規定的制裁;
鑒於有需要按照第1643(2005)號決議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延長執行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
二、禁止向科特迪瓦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向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和支援該行動的法國部隊提供的專門用於資助或供其使用的用品和技術援助。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事先由根據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會”)核准、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培訓。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純粹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六、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事先向根據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設立的“委員會”報備、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在根據國際法採取行動的國家所屬部隊使用的用品,該國採取行動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協助撤離科特迪瓦境內的本國國民和它有責任給予領事保護的人員。
七、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規定亦不適用於經“委員會”事先核准、專門用於支持《利納——馬庫錫協定》第三款(f)項規定的重組國防和安全部隊進程或用於該進程的軍火和有關軍用物資及技術培訓和援助用品。
八、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委員會”報備,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十、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科特迪瓦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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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521(2003)號決議、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579(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1607(2005)號決議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647(2005)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該等決議均與利比里亞的局勢相關;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1/2004號、第10/2005號、第23/2005號及第1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第1579(2004)號決議決定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6和10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第 1607(2005)號決議決定將第6段規定的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並維持第2和10段規定的措施繼續生效至該日期;
鑒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制裁;
鑒於有需要按照第1647(2005)號決議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延長執行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尤其對應於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3601 00 00(發射藥粉)、3602 00 00(製成炸藥,發射藥粉除外)、3603(安全導火線;導爆索;打擊火帽或雷管;點火器;電雷管)、 8710 00 00(坦克車與其他裝甲機動作戰用車輛及其零件,不論已否裝有武器)及第九十三章(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等所列的物品。
二、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利比里亞國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第一款所指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專為資助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或供該特派團使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亦不適用於事先得到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規定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會”)核准的專為資助利比里亞武裝部隊和警察國際培訓和改革方案或供該方案使用的軍火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培訓和援助。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專供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的提供,但須事先得到“委員會”的許可。
五、第一款的禁止規定亦不包括由聯合國服務人員、社會傳播媒體代表、人道和發展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利比里亞供其個人使用的保護性服裝,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六、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委員會”報備,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七、本批示規定的禁止措施生效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九、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利比里亞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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