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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援助款項的用途

援助款項須主要用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宣傳及推廣活動;

(七)提升企業的經營能力或競爭力;

(八)中小企業因第二條(二)項所指情況的財政需求。

第五條

援助款項限額及償還期限

一、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一筆上限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免息援助款項。

二、受惠企業須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八年內清償援助款項。

三、......

第九條

申請

一、......

(一)......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最少兩年。

二、 ......”

第二條

增加

第9/2003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二十條-A,其行文如下:

“第二十條-A

過渡規定

一、第五條規定的制度惠及已按原制度獲得援助款項的企業。

二、符合本行政法規所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依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批給新的援助款項的申請。

三、申請新的援助款項須以將款項用於新項目為由。

四、在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金額內須扣除之前已獲批給的援助款項。”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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