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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9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青洲河邊馬路重整第一期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青洲河邊馬路重整第一期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887,143.00(澳門幣肆佰捌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800,000.00
2007年 $ 1,087,143.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3、次項目8.090.137.2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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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威多層停車場(又稱鏡湖馬路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六月二十七日第149/94/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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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威多層停車場(又稱鏡湖馬路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賈伯樂提督街140、142、144、146、148、150、152及154號,俾利喇街2、4、4A、4B、4C及4D號和鏡湖馬路46F號的栢威大廈內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栢威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部分第三層地庫、第二及第一層地庫,部分地下、夾樓層、一字樓及部分二字樓(平台樓層)所組成之AC/V3單位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栢威多層停車場共設有502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

三、栢威多層停車場的入口設於俾利喇街停車場之第三層地庫及出口設於賈伯樂提督街停車場之地下。

四、位於二字樓其餘部分共83個車位之大廈專用停車場亦使用上款所指之出入口。

五、除獲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威多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85公尺者;

(四)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

(五)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六)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六、上款(四)項之規定不妨礙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進入大廈專用停車場。

七、有意持月票使用栢威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於相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八、有意使用栢威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十、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十一、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二、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多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三、倘遺失月票,駕駛者如有需要則應透過支付有關費用重新購買月票。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栢威多層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普通票;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

(三)專用車位月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65%及20%,且至少有15%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栢威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650元;

(三)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及聽取被特許人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者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被特許人提供且式樣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多層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設備的安全及保養

一、在栢威多層停車場服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

二、有關栢威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紀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被特許人負責。

三、栢威多層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被特許人負責。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葡文版本

第29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栢濤多層停車場(又稱外港填海區第15街區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八月三日第166/92/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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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濤多層停車場(又稱外港填海區第15街區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殷豐素王前地76、80及90號,廣州街49、57及63號,以及佛山街48A、48B、48C、48D、48E、48F、48G、56、60、62、64及78號的外港填海區第十五街區大廈內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栢濤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部分地下、一字樓至三字樓及部份四字樓所組成之BR/C單位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栢濤多層停車場共設有211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

三、栢濤多層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佛山街。

四、位於四字樓其餘部分及四字樓之夾樓層共63個車位之大廈專用停車場亦使用上款所指之出入口。

五、除獲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濤多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

(五)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六)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六、上款(四)項之規定不妨礙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進入大廈專用停車場。

七、有意持月票使用栢濤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於相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八、有意使用栢濤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十、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十一、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二、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多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三、倘遺失月票,駕駛者如有需要則應透過支付有關費用重新購買月票。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栢濤多層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普通票;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

(三)專用車位月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30%及20%,且至少有5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栢濤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二)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700元;

(三)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及聽取被特許人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者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被特許人提供且式樣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多層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設備的安全及保養

一、在栢濤多層停車場服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

二、有關栢濤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紀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被特許人負責。

三、栢濤多層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被特許人負責。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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