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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23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中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原文為:

“本批示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生效。”,

應改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