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6

刊登日期:

2006.9.25

版數:

1203-1204

  • 許可訂立“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B及C大樓”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2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B及C大樓」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青洲社會房屋綜合體建造工程——B及C大樓」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99,426,657.86(澳門幣柒億玖仟玖佰肆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捌角陸分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63,300,000.00
    2007年 $ 228,600,000.00
    2008年 $ 336,210,000.00
    2009年 $ 71,316,657.86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1、次項目6.020.040.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法規:

    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6

    刊登日期:

    2006.9.25

    版數:

    1204

    • 許可訂立“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1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第45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46,868,168.00(澳門幣肆億肆仟陸佰捌拾陸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45,777,492.40
    2007年 $ 201,090,675.6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25、次項目8.090.208.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法規:

    第27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6

    刊登日期:

    2006.9.25

    版數:

    1205

    • 許可訂立“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後加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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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聯營公司提供「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後加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聯營公司訂立「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後加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190,500.00(澳門幣肆佰壹拾玖萬零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057,500.00
    2007年 $ 1,133,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3、次項目8.051.096.2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法規:

    第28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6

    刊登日期:

    2006.9.25

    版數:

    1205-1206

    • 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 五”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易經,八卦 五」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二元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 2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五萬六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法規:

    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6

    刊登日期:

    2006.9.25

    版數:

    1206-1209

    • 核准第9/2006號行政法規規定的自由通行證及徽章,工作證,以及退休人員認別卡式樣。
    被廢止 :
  • 第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司法警察局標誌和證件的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9/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第9/2006號行政法規規定的自由通行證及徽章,工作證,以及退休人員認別卡式樣。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自由通行證及徽章,同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證,以及第四十條規定的退休人員認別卡式樣,該式樣分別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自由通行證及退休人員認別卡須在司法警察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的中文版簽名上及有關權利人的照片左下角加蓋司法警察局鋼印後方產生效力。

    三、工作證須在有關權利人的照片左下角加蓋司法警察局鋼印後方產生效力。

    四、證件的有效期與權利人執行職務的期間相同,若其職務狀況有更改時,應將之交還。

    五、證件的認別資料需要更新時,予以更換。

    六、證件如遺失、損壞或破爛,予以補發,並在有關證件上作出記錄,但須保留同一編號。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行政長官 譚伯源

    ———

    附件一

    (自由通行證)

    正面

    背面

    規格:176毫米 x 62毫米;

    附件二

    (徽章)

    規格:45毫米 x 40毫米

    色 彩 說 明
    A. 底色:金色
    B. 射線:黑色
    C. 司法警察局的中、葡文名稱:黑色

    附件三

    (工作證)

    附件四

    (退休人員認別卡 )

    正面

    背面

    規格:176毫米 x 62毫米

    法規:

    第2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6

    刊登日期:

    2006.9.25

    版數:

    1209-1210

    •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澳門幣)
             

    收入

     
              經常收入  
    05 00 00 00   轉移  
    05 01 00 00   公營部門  
    05 01 01 00   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津貼 1,500,000.00
              收入總計 1,5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耐用品  
    02 01 05 00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220,000.00
    02 02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其他非耐用品 20,000.00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250,000.00
    02 03 05 02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80,000.00
    02 03 07 00   廣告及宣傳 800,000.00
    02 03 08 00 02 其他特別工作 130,000.00
              開支總計 1,500,000.00

    *新增帳目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於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崔世昌,委員:姚汝祥,郭林,劉永誠,黃國勝,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

    法規:

    第28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6

    刊登日期:

    2006.9.25

    版數:

    1211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28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 第35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 第3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 第10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所得補充稅》 - 財政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零六年度開始,於二零一零年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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