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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訂立「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66,609,798.40(澳門幣叁億陸仟陸佰陸拾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72,955,349.90
2007年 $ 161,674,921.10
2008年 $ 131,979,527.4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1.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