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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7/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Macau), S.A.”)以風險自負的形式在一名為“永利”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四個兌換櫃檯。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上條所指業務的特定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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