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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5/2006

刊登日期:

2006.8.28

版數:

1110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訂立搬運及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的第35/2006號行政命令。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簽訂「搬運及清理城市固體廢料」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獲授權者可將上款所指的權力轉授予由其領導或監督的部門、組織單位或其他公共實體的領導人。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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