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0/200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4/2006

刊登日期:

2006.8.21

版數:

1055-1056

  • 修改《補充服務費津貼制度》。
被廢止 :
  •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律 - 訂定澳門教育制度的總綱。
  • 第15/2005號行政法規 - 補充服務費津貼制度。
  •  
    相關類別 :
  • 私立教學機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0/2006號行政法規

    修改《補充服務費津貼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b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五十三條b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核准《補充服務費津貼制度》的第15/200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至(三)項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津貼金額

    一、

    (一)對於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 多於三十五人但不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52,200.00(澳門幣伍萬貳仟貳佰元);

    (二)對於初中教育,學生人數等於或多於三十五人但不 超過四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79,200.00(澳門幣柒萬玖仟貳佰元);

    (三)對於初中教育的第二及第三年級,學生人數多於四十五人但不超過六十五人的班級,津貼金額定為每名學生$1,760.00(澳門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四)

    二、

    第五條

    私立教育機構的義務

    獲發放補充服務費津貼的私立教育機構,禁止以提供補充服務為由收取任何金額的費用。”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15/2005號行政法規附件一。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實施。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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