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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第114/2005號批示核准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2006/2007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三十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三千五百元;
(二)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十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五千元。
二、本批示適用於2006/2007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工作。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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