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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五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日間及工餘學制的職業技術高中教育的『平面設計課程』的課程計劃。該課程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中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為了本批示的效力,平面設計課程的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輪廓訂定之:

作為平面設計技術員,學員於完成課程時,除了其他職務外,應能履行平面設計範疇的技術職務,以及初步掌握平面設計方面的應用技術知識,以達到投身該項職業之目的。

三、為著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授予畢業生平面設計技術員證書;而為了繼續升學的目的,則授予等同於同等年期的高中教育課程的文憑。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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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平面設計課程(日間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合共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社會文化 中國語言及文化 200 5 200 5     400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 80 2 80 2     160
個人及社會發展 40 1 40 1     80
數學 160 4 160 4     320
社會科學 160 4 160 4     320
體育 80 2 80 2     160

合共

720   720       1440
專業科技與實踐 專業英語 120 3 120 3     240
藝術史及設計史 40 1 40 1 40 1 120
電腦應用 80 2 120 3 160 4 360
描繪及插畫 120 3 120 3 160 4 400
攝影基礎     80 2     80
設計1 - 設計原理及色彩學 120 3         120
設計2 - 印刷輸出與廣告設計         120 3 120
合共 480   480   480   1440
  總計 2400 480   2880
專業實習 實習一般在實際工作環境中進行。
鑑於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實習課得以模擬實踐及實際實踐之形式進行。
實習活動應與本課程的工作特徵相符。
  720 720
 

總計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的f)的規定而定。

高中平面設計課程(工餘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合共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中國語言及文化 160 4 160 4     320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 120 3 120 3     240
個人及社會發展 80 2 80 2     160
社會文化 數學 160 4 160 4     320
外語——英語 120 3 120 3     240

合共

640   640       1280
專業科技與實踐 藝術史及設計史 40 1 40 1 40 1 120
電腦應用 80 2 120 3 160 4 360
描繪及插畫 120 3 120 3 160 4 400
攝影基礎     80 2     80
設計1 -設計原理及色彩學 120 3         120
設計2 - 印刷輸出與廣告設計         120 3 120

合共

360   360   480   1200
 

總計

2000 480   2480
專業實習 實習一般在實際工作環境中進行。
鑑於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實習課得以模擬實踐及實際實踐之形式進行。
實習活動應與本課程的工作特徵相符。
  520 520
 

總計 

  1000 3000

專業能力考試

(a)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的f)的規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