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國際商法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 學術範圍:法學
二、 課程的正常期限:兩學年
三、 畢業要求:學生須取得25學分及完成一篇學術論文
四、 授課語言:英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澳門法導論 | 必修 | 3 | 2.5 |
國際法導論 | " | 3 | 2.5 |
合同法 | " | 3 | 2.5 |
公司法 | " | 3 | 2.5 |
國際及區際貿易法 | " | 3 | 2.5 |
跨國合同的法律問題 | " | 3 | 2.5 |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讀四門科目: | |||
銀行法 | 選修 | 3 | 2.5 |
保險法 | " | 3 | 2.5 |
商業合同 | " | 3 | 2.5 |
稅法 | " | 3 | 2.5 |
勞動法 | " | 3 | 2.5 |
博彩法 | " | 3 | 2.5 |
反洗錢法 | " | 3 | 2.5 |
爭端解決 | " | 3 | 2.5 |
知識產權法 | " | 3 | 2.5 |
香港合同法 | " | 3 | 2.5 |
中國合同法 | " | 3 | 2.5 |
歐盟貿易法 | " | 3 | 2.5 |
美國商法導論 | " | 3 | 2.5 |
從澳門大學法學院英文法學碩士學位課程中選修一門科目 | " | 3 | 2.5 |
其他法律課題 | " | 3 | 2.5 |
第二學年 | |||
論文 | 必修 | ─ | ─ |
總學分 | 25 |
在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下,並經聽取其諮詢委員會及衛生局的意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5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護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06/2007學年起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須按照第5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四、凡持有全科護理高等專科學位者,或具備此領域的同等學歷人士,均可報讀護理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學術範圍:護理學
二、專業範圍:護理學
三、 課程的正常期限: | 一年(日間) |
一年半(夜間) |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總學分:36學分及各科成績及格
五、授課語言:中文及英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 課時 |
學分 |
衛生經濟理論 | 必修 | 2 | 2 |
醫學英語進階 | " | 3 | 3 |
健康評估 | " | 5 | 5 |
衛生統計學 | " | 3 | 3 |
健康教育與促進 | " | 4 | 4 |
護理概念進階 | " | 3 | 3 |
綜合健康照顧 | " | 5 | 5 |
衛生政策理論 | " | 3 | 3 |
護理專業發展 | " | 3 | 3 |
臨床實務發展 | " | 2 | 2 |
專題習作 | " | 3 | 3 |
總學分 |
36 |
註:上表所列科目為學期制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