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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學術研究課題獎勵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10/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六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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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術 研 究 課 題 獎 勵 規 章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之標的為文化局就頒發的學術研究課題獎勵金確立一基本規範。

第二條

目的

上條所指的學術研究課題獎勵金,其目的為鼓勵有助於瞭解澳門或澳門與中外人文交流領域之具前瞻性和開創性的相關課題研究。

第三條

獎勵金受益人

下列人士可申請研究課題獎勵金:

(一) 具有豐富研究經驗且具有博士學位的海內外人士;

(二) 有意發展學術研究工作、具備相關研究經驗,並具有碩士學位之海內外人士。

第四條

期限

本獎勵金分別於每年四月及九月開始發放,為期十二個月。

第五條

獎勵金之頒發

獎勵金之頒發名額,取決於文化局之可動用資金,文化局有權不頒發任何獎勵金。

第二章

申請和評審

第六條

獎勵金之公佈

一、有關研究課題獎勵金之資料將全年上載於文化局網頁www.icm.gov.mo上,並透過學術機構、媒體的廣告及其他適當的方式公佈。

二、有關資料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正式語文進行公佈,但不影響使用其他語文。

第七條

申請之遞交

一、 文化局全年接受親自遞交或以掛號郵件寄達的申請書。

二、 申請人親自遞交的申請書,以文化局之簽收日期為收件日期;而以郵遞方式寄來文化局的申請書,則以文化局簽收該掛號信之回執日期為收件日期。

三、 於十一月三十日截止收到的申請書經評審之後,申請人將於翌年三月收到評審委員會的評定結果通知書,入選人應得的獎勵金將於四月開始發放。

四、 於五月三十一日截止收到的申請書經評審之後,申請人將於當年八月收到評審委員會的評定結果通知書。入選人應得的獎勵金將於九月開始發放。

五、 文化局每年將召開兩次評審委員會會議。於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一月三十日之後收到的申請書,將順延至下一次會議評審。

第八條

文件之遞交

一、 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文件:

(一) 學歷證明文件的認證繕本;

(二) 申請人履歷,並須詳細敘述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不超過兩版A4紙;

(三) 博士/碩士論文摘要:不超過一版A4紙;

(四) 專著及論文目錄:不超過一版A4紙;

(五) 詳細研究計劃:不超過三版A4紙;

(六) 課題評估,包括與相關課題已有的成果作比較:不超過一版A4紙;

(七) 如研究課題涉及外文資料,需遞交該種外語的學歷證明;

(八) 尚未取得博士學位的申請人,必須遞交其導師作出的評語函件。

二、 申請書必須包含上款所列的全部文件,否則將可能不予受理。

三、文化局可要求申請人遞交必要的補充資料及證明文件,並有權對其學歷資格及專業地位進行諮詢。

第九條

申請之評審

一、評審委員會將評審所有收到的申請,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一) 文化局局長,由其主持該委員會;

(二) 由局長指派的其中一名文化局副局長;

(三) 歷史檔案館館長;

(四) 研究、調查暨刊物處處長;

(五) 定期出版組組長;

(六) 一名由局長指派的文化局專業人員。

二、 評審委員會可根據研究計劃邀請外界專業人士提供審評意見。

第十條

評審標準

評審委員會按以下標準對申請進行評審:

(一) 研究計劃之學術價值及其意義;

(二) 申請人履歷和其研究經驗所顯示的確保研究計劃完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條

評審結果之公佈

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評審結果將於每年三月及八月以書面形式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接受獎勵金之確認

自收到發放獎勵金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人須以書面形式向文化局確認其接受獎勵金,並通知研究計劃的確實開展日期。

第三章

獎勵金制度

第十三條

接受書

一、 當入選人同意接受書所列出的內容並於簽署作實時,獎勵金方予以發放。

二、 接受書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入選人的身份資料;

(二) 研究計劃;

(三) 文化局規定的研究進度時間表;

(四) 獎勵金的始期和終期;

(五) 承諾接受獎勵金及本規章的條款及條件的協議書。

第十四條

研究工作之中斷

一、 如研究工作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被迫中斷,入選人須於研究工作限期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申請延期。在獲文化局同意後,研究工作最多可延期六個月。

二、 在研究工作中斷期間,入選人將不獲發放任何金額。

三、 研究工作中斷超過文化局同意之期限,將被視為未能完成研究計劃,入選人應退回所有已收取的金額。

第四章

獎勵金財務條件

第十五條

獎勵金金額

獎勵金金額如下:

學歷 獎勵金總數
(澳門幣)
博士學位,持有具學術價值之研究成果及已被認可的專業地位 180,000.00
博士學位並持有具學術價值之研究成果 160,000.00
博士研究生 130,000.00
碩士學位 110,000.00

第十六條

支付

一、 文化局為獎勵金的發放實體,而獎勵金將根據研究進度時間表及以下規定分四期直接向入選人發放:

(一) 入選人於簽署接受書後的第一個月,文化局向入選人支付20%的獎勵金;

(二) 入選人在其論文結構﹙章節摘要﹚獲審議批准後,文化局向入選人支付20%的獎勵金;

(三) 入選人在論文初稿獲審議批准後,文化局向入選人支付20%的獎勵金;

(四) 入選人在提交最終研究文本獲審議批准後,文化局向入選人支付40%的獎勵金;

二、 如論著文本獲文化局負責出版,入選人將可獲頒發金額為澳門幣 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圓)的款項。

第五章

義務和禁止

第十七條

義務

一、 入選人有義務遞交一份由其撰寫的研究成果,包括一份由入選人按照有關要求,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著述的可供正式出版的文本。

二、 入選人有義務根據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對各階段遞交的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正。

三、 入選人若尚未取得博士學位,必須邀請一位具有學術研究經驗和專業水平的導師,指導其每一階段的研究,並對其論著文本提供意見。

第十八條

禁止

入選人禁止作出下列行為:

(一) 未經文化局同意而更改原定計劃及論文結構;

(二) 未經文化局同意,在本獎勵金發放期間,或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期內,自由支配已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 接受其它相同研究課題的獎勵計劃;

(四) 將獎勵金用於有異於規定之用途。

第六章

獎勵金的取消和終止

第十九條

獎勵金之退還

入選人若基於可歸責的原因而未能達到已核准研究計劃所擬達致之目的,文化局應把具理由說明的決定以書面通知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向其追討已發放之全部獎勵金。

第二十條

獎勵金之取消

一、 若入選人違反本規章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文化局可取消發放研究獎勵金。

二、 若入選人在作出申請時或於獲發放獎勵金後所提供之資料不實,將導致立即取消發放研究獎勵金。

三、 獎勵金的取消並不影響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入選人進行追究。

第七章

論著文本

第二十一條

要求

入選人提交的論著文本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文本不少於十二萬字,其中不包括註釋、書目、附錄、插圖、圖片說明、地圖及表格等;

(二) 同時提交論著文本的列印本及電腦磁碟;

(三) 全文註釋編號以阿拉伯數字依次排列;

(四) 遞交完整的參考書目。

第二十二條

出版權

一、 文化局由正式接納可供出版的論著文本之日起計,兩年之內擁有發表及出版全部或部份該論著文本的專屬出版權,文化局將以掛號郵件通知入選人。

二、 已獲文化局正式接納的論著文本,入選人可在在第一款所述限期屆滿後自行出版,但須在版本封頁或扉頁之明顯位置上,標明該論著為文化局學術研究課題獎勵計劃的研究成果。

三、 專屬出版權包括:

(一) 以原稿作首次刊載或出版;

(二) 將原稿翻譯為葡文、英文或中文刊載;

(三) 將原稿某些章節或摘錄(15000字以內)刊載於《文化雜誌》。

四、在不影響上述各條的規定下,文化局有權將已出版的論著文本,以防複製格式在文化局網頁上載。

五、文化局有權與其他機構合作出版論著文本的中文、葡文或英文版本,或將其專屬出版權轉授。

六、經文化局和入選人雙方書面協議後,可延長第一款所述的出版期限,而文化局無須為此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七、文化局保留不出版或不公開任何一項研究成果之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規章之修改

本規章可隨時修改或變更,但僅以不損害利害關係人的既得利益為限。

第二十四條

疑問或疏漏

對於實施本規章所產生疑問或疏漏,將由文化局予以解釋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