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180,768.97 (澳門幣貳佰壹拾捌萬柒佰陸拾捌圓玖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章 | 節 | 條 | 款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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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00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2,180,768.97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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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1 | 00 | 負擔備用金之撥款 | $ 2,180,768.97 |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朱偉幹 ,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境委員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494,379.18(澳門幣肆佰肆拾玖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圓壹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澳門幣) | |
編號 | 開 支 名 稱 |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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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4,494,379.18 |
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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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0-01 | 備用金撥款 | 4,494,379.18 |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於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代主席:黃蔓葒—— 代全職委員:黃世興—— 非全職委員:Vasco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3,199,977.26(叁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貳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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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 3,199,977.26 |
總計 |
$ 3,199,977.26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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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3 | 備用金撥款 | $ 3,199,977.26 |
總計 |
$ 3,199,977.26 |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鄭國明,李潔如 ,林瑞雯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及第5/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8,589.43 (澳門幣柒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肆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預算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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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 | 歷年結存 | $ 78,589.43 |
經常性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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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0-00 | 雜項 | |
05-04-01-00 | 備用金撥款 | $ 78,589.43 |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港務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黃穗文港務局局長——副主席:黃錦輝港務局副局長——秘書:鄧應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委員:Maria Helena Azevedo Correia de Paiva(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9,918.96(澳門幣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玖角陸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以往各年度帳目之結餘 | $ 189,918.96 |
經常開支 |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1 | 備用金撥款 | $ 189,918.96 |
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批閱——代表財政局之委員:劉玉葉——主席:黃少澤——秘書:歐萬龍——司庫:楊春麗——委員:張玉英,賈利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6,104,507.87(澳門幣陸佰壹拾萬零肆仟伍佰零柒元捌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澳門幣) | |||||
編號 | 名稱 | |||||
章 | 節 | 條 | 款 | 項 | 增加/登錄 | |
收入 |
||||||
13 | 00 | 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 | 01 | 00 | 以往各經濟年度之結餘 | 6,104,507.87 | ||
合計 |
6,104,507.87 | |||||
開支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10 | 00 | 備用金撥款 | 6,104,507.87 | |
合計 |
6,104,507.87 |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瞿國英——李展潤,鄭成業,余少萍,艾德偉
鑑於判給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執行「外港航道東段改道疏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外港航道東段改道疏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2,050,450.00(澳門幣貳仟貳佰零伍萬零肆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20,947,927.50 |
2008年 | $ 1,102,522.5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02、次項目 8.052.028.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38,502,560.59(澳門幣叁仟捌佰伍拾萬零貳仟伍佰陸拾圓伍角玖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金額 | |
編號 | 名稱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上年度管理結餘 | $ 38,502,560.59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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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1 | 備用撥款 | $ 38,502,560.59 |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檢察長:何超明
鑑於判給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da.提供「路氹城司法警察局分局設計連施工工程 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 — Construções, Estudos e Projectos de Engenharia, Lda.訂立提供「路氹城司法警察局分局設計連施工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48,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 1,161,000.00 |
2007年 | $ 387,000.00 |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2、次項目 1.021.055.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